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目录
释义...... 1
正文...... 4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的情况 ...... 5
三、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6 四、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
数量 ...... 6
五、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7
六、结论 ...... 8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艾比森、公司、本公司、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上市公司 300389)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00429-00003 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行权价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确定 2021 年 1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316 名激励对象 3,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2.调整内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由 318 名调整为 31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3,971 万股调整为 3,954 万股。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数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数量 (万股) 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丁彦辉 董事长、总经理 318 7.30% 1.00%
任永红 董事、副总经理 150 3.45% 0.47%
罗艳君 董事、副总经理 180 4.13% 0.56%
李文 副总经理 150 3.45% 0.47%
丁崇彬 副总经理 130 2.99% 0.41%
赵凯 副总经理 130 2.99% 0.41%
王新强 副总经理 30 0.69% 0.09%
孙伟玲 副总经理、 40 0.92% 0.13%
董事会秘书
苏安伦 核心管理人员 8 0.18% 0.03%
(中国香港)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818 64.72% 8.83%
人员(共 307 人)
预留部分 400 9.19% 1.25%
合计 4,354 100.00% 13.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