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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国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告日期:2021-10-08

节能国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PDF查看PDF原文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 年 9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对相关管
理建议书给以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有权单独召集审计师会议;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七) 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审计法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委员会履行第八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或审计法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每半年召开 1 次,召开前 7 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并临
时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
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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