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和持续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符合证券监管的规范要求,实现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二) 负责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和财务管理部股证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三)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四) 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确定和披露若有疑问,可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当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方便股东参
加,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及在公司网站保留会议的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当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活动,投资者关系专栏及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含有投资指导
内容简介的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投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常见问与答”等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和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
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