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84 深市 三联虹普


首页 公告 三联虹普:竞天公诚法律意见书

三联虹普:竞天公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08

三联虹普:竞天公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新权条件成就、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预留第二期解锁”)、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新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第三期解锁”)、调整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行权价格调整”)和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预留第二期解锁、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锁、第三期解锁、行权价格调整、回购价格调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预留第二期解锁、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锁、第三期解锁、行权价格调整、回购价格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预留第二期解锁、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锁、第三期解锁、行权价格调整、回购价格调整所必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预留第二期解锁、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锁、第三期解锁、行权价格调整、回购价格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预留第二期解锁、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锁、第三期解锁、行权价格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3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与《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8、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与《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与《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预留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根据《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为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等待期,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30%。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于 2018 年 11月 16 日
授予完成,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届满。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9 年净利润为 198,524,229.54 元,2017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  年净利润为 90,330,546.27 元;相比 2017 年增
率不低于 20%;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  长率为 119.78%,满足行权条件。
司股东且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净利润。

4、个人绩效考核方法                      3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
                                        以上,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综上所述,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
 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达到考核要求的 3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股票期权数量为 309,475 份。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 权条件已满足,预留第二期解锁符合《管理办法》和《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首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