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监事会对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核心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含溢多利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8 日,并同意以 4.99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