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0 证券简称:安硕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5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相应修订。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高勇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 公司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294735903。 913100007294735903。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达到股东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须经股东大会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议通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人提供的担保。 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其他担保情形。 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于上述规定(一)至(四)项情形的,可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于上述规定(一)至(四)项情形的,可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