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24-120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同意注册,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024,096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779,267.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3年6月2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17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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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进展及募集资金专户变动情况
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软件”)、二级子公司成都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软件”)、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天堂”)、一创投行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东方通软件、一创投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科技金融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单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截至 2024 年 12 募投项目名称
月 18 日余额
东方通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Tong 系列中间件产
件 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110941399010002 0.00 品卓越能力提升项
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Tong 系列中间件产
成都软件 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110961679110000 0.00 品卓越能力提升项
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于人工智能的下
数字天堂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86031110001133098 0.00 一代可持续运营安
全产品开发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TongJDK 产品和工
东方通 司北京酒仙桥科技金 110907213310000 283,318,900.00 业物联网中间件开
融支行 发项目
东方通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TongJDK 产品和工
件 司北京酒仙桥科技金 110941399010008 0.00 业物联网中间件开
融支行 发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东方通软件、成都软件、数字天堂以下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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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科技金融支行等银行以下称为“乙方”,一创投行以下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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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即2025年12月31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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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