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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关于何宇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易事特:关于何宇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3-10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何宇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何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子何宇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023年 10 月 25 日起未来一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2.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何宇先生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159.6823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增持金额为 1049.86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何宇先生出具《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何宇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子,系何思模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何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91,252.3828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9%,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302.4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

  2、增持主体在本次计划增持的公告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在本次计划增持的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实际行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2、增持金额: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3、增持价格区间:本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计划增持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来一个月内。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6、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增持主体承诺: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不减持;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                  增持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成交均价

            增持期间

  主体                  方式    (万股)    (万元)  (元/股)

          2023年11月7  集中

  何宇                          159.6823    1049.86    6.575

              日        竞价

  本次增持后,何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59.682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91,412.065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6%,其中拥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17,462.082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备查文件

  1、何宇先生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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