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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30

易事特: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尚需经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3

  第三节 董事会...... 25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广
东易事特电源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92294758。

    第四条 公司于201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39万股,于2014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st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邮政编码:523808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零捌拾玖万肆仟玖佰柒拾陆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现代
管理为依托,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中心,推动公司产业化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和轨道交
通工程项目投资、运维与改造;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泛在电力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开发;研发、制造与销售:无线通信设备、存储设备及系统、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包括列头柜、配电柜、机柜)、精密空调、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锂电池、复合储能系统、智能环保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及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智能微电网、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建筑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集成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和维护;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技术咨询与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贸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普通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
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
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2005年2月。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安庆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21.05万股          75.50%

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现更      1542.00万股          20.00%

名为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何司训                    115.65万股          1.50%

            何思典                    115.65万股          1.50%

              何佳                    115.65万股          1.5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320,894,976股,其中普

通股为2,320,894,976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第(五)、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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