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沂源中能华辰新能源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昌国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五家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子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增厚公司业绩;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有助于公司更好的经营业务。同时,公司生产经
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交易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以专利权质押为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