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或“发行人”)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
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拟
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
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号)。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2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
的要求,本次发行在老股的转让安排、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标准、网下发行比例、
回拨机制、有效报价的确定、网下配售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
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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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
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
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为21,397万元。如果本次发行所
募集的资金量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超出发行人实际资金需求量,发行人将启动老
股转让的调整机制,原持有发行人股份36个月以上股东将公开发售股份,上述老
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本次公开发售老股产生的相关发行承销费用由
发行人承担,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公告“七、老股转让安排”
及《招股意向书》。
重要提示
1、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810万股,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36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570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2号文核准。鹏翎股份的股票代码为300375,该代码同时用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1,550万股,即本次发行数量的60.31%;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
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月8日(T-5日)至2014年1月10日(T-3日)
期间,组织本次发行的现场推介和初步询价。只有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
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以及本公告要求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方
可参加路演推介,有意参加初步询价和推介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可以自主选择
在上海或北京参加现场推介会。
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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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须同时申报价格和数量,由配
售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应按规定
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初步询价截止前一交易日2014年1月9日(T-4日)12:00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登记备案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可参与本次初
步询价,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投
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除外。配售对象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
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有关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
“二、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条件”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4年1月15日(T日),参与申购的
投资者须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
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
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投资者申购前应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投
资资格。
7、本次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
进行。配售对象应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最低申报价格为1.00元。每
个配售对象只可申报1档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申报价格对
应的申报数量下限为175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75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25
万股的整数倍,同时申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5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