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公司对各级所属公司的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
议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等的对外投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投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加强公司投资能力研判分析,为董事会提供投资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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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董事会安排或授权,对公司投资决策体系和管控流程进行研究,
提出优化完善意见和建议;
(三)对董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分析,提供决策建议;
(四)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作出决议;
(五)根据董事会安排,对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工作小组、相关各部门的
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原则上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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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提交。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
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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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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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