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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7-18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配股发行证券相关事宜,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配股发行证券(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7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配股发行证券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配股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 本次配股的相关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配股发行证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配股发行证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2017年1-6月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

和核查,我们认为:2017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经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6月公

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