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9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2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24.90元/股向589名激励对象授予35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签订《关于与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