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8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201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之“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修订前: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即考核综合评分超过3.5分(含3.5分),才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修订后: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①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即考核综合评分超过3.5分(含3.5分),才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②如果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除需满足上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外,还需满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到位的条件;否则,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同时,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所涉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