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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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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信钢,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周信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比例持有“特一药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6 月 6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特一药
业”10,515,486 股,占其总股本的 5.2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7 月 20 日,合计持有“特一药业” 18,999,284 股,占其总股
本的 9.50%,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7 年 1 月 19 日,合计持有“特
一药业” 9,896,047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5%。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特一药业”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84,617.47 万元。
二、超比例持有“汇中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 —
2016 年 5 月 12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汇中
股份” 6,218,694 股,占其总股本的 5.18%,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8 月 1 日,合计持有“汇中股份” 8,951,650 股,占其总
股本的 7.46%,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6 日,合计持有
“汇中股份” 5,918,750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3%。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汇中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40,243.60 万元。
三、超比例持有“力星股份”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力星
股份” 6,040,46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39%,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3 月 16 日,合计持有“力星股份” 7,777,539 股,占其总
股本的 6.9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3 月 30 日,合计持有
“力星股份” 5,129,118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58%。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力星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952.49 万元。
四、超比例持有“温州宏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
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温州
宏丰” 15,069,332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6%,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2 月 19 日,合计持有“温州宏丰” 17,819,424 股,占其
总股本的 6.45%,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27 日,合计— 3 —
持有“温州宏丰” 20,270,74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89%。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温州宏丰”已发行股份累计
达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
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4,339.69 万元。
五、超比例持有“金莱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限制
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2016 年 11 月 7 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金莱
特”10,111,799 股,占其总股本的 5.42%,持股比例达到 5%; 2016
年 11 月 18 日,合计持有“金莱特” 11,652,750 股,占其总股本
的 6.24%,持股占比达到峰值; 2016 年 12 月 7 日,合计持有“金
莱特” 9,281,791 股,持股占比回落至 4.97%。
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金莱特”已发行股份累计达
到 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
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 18,812.24 万元。
周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2.10 条、
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 —
周信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0755- 8866 8240)。
对于周信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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