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绿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绿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和支持公司国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即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不超过4,000 万元等值人民币的保函作为质押担保,再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伦敦分行向绿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发放累计不超过 500 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有效期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13 个月。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绿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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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姜晓丹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