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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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姜晓丹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