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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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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sfocu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4 号益泰大厦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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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115 万股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960 万股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1,155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
所有)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发行
募集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 1,155 万股,新股与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为 2,115 万股。
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额为 1,155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4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2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46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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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Investor AB Limited、
联想投资
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雷岩投资
于2010年10月13日对绿盟有限增资扩股所形成的股份(折算为
7,999,576股公司股份),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一”)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前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于2010年10月28日受让自联想投资持有的绿盟有限股份(折算
为5,250,000股公司股份),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前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沈继业
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李建国、李路、陈文锋、单
勇、吴云坤、陈祥杰、刘多、
郭晓鹏、赵粮 9 人
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左磊、刘闻欢、陈海卫、袁
仁广、陈庆、付峥、陈学理、
张彦、于岗、卜峥 10 人
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
资、沈继业、雷岩投资、李
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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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陈文锋、单勇、吴云
坤、陈祥杰、郭晓鹏、赵粮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
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上
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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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
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届时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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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
下述风险及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 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雷岩投资承诺:其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对绿盟有限增资扩股所形成的股
份(折算为 7,999,576 股公司股份),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前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受让自联想投资持有的绿盟有限股份(折算为 5,250,000 股公司股份) , 除本
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前
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长、总裁沈继业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李建国,高级副总裁陈文锋,副总裁吴云坤、陈祥杰、郭晓鹏,首席财
务官、董事会秘书单勇,首席战略官赵粮、监事会主席刘多、监事李路 9 人承诺:除
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主要股东 Investor AB Limited、联想投资、沈继业、雷岩投资以及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建国、陈文锋、单勇、吴云坤、陈祥杰、郭晓鹏、赵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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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
1、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左磊、刘闻欢、陈海卫、袁仁广、陈庆、付峥、陈学理、张彦、于岗、
卜峥 10 人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事项
经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
后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认为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章程(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
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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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在每年现金分红
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等情形,董事会认
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已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