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邵世凤、李剑秋、孙廷武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