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21-072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全资子公司东方网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网力”)收到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的传讯令状(案号:HCA1122/2021),现将上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香港正荣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被告一:香港网力
被告二:邹洋(依福特董事)
被告三:东方网力
被告四:依福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福特”)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对香港网力的诉讼请求:
提供依福特经营账户和记录,承认其侵占了股票收益,重新用其资产以依福特名义回购 2,978,300 股阿尔特股票,赔偿原告损失,归还原告相关收益。
2、对邹洋的诉讼请求:
提供依福特经营账户和记录,重新用其资产以依福特名义回购 2,978,300 股阿尔特股
票,承认其违反忠实义务和谨慎责任谋取私利,赔偿依福特损失以及以任何违法手段造成的损失。
3、对东方网力的诉讼请求:
承认其对香港网力和邹洋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以邹洋的资产以依福特名义回购 2,978,300 股阿尔特股票,补偿因其不正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费用,赔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4、对所有被告的诉讼请求:
(1)要求香港网力和邹洋,及香港网力的所有董监高、员工,采取必要措施,解除质押阿尔特股权;
(2)承担原告诉讼费用及相关诉讼产生的费用;
(3)承担任何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失;
(4)支付相关费用利息。
(三)基本案情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已受理原告香港正荣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正荣”)诉被告东方网力股权纠纷一案,传讯令状案号:HCA1122/2021。传讯令状陈述案情主要如下:
香港网力持有依福特 51.4%的股份,香港正荣持有依福特 48.6%的股份。依福特作为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股票代码为 300825)的首发原股
东,持有阿尔特的 7,720,520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解禁。由于依福特已将
3,960,000 股质押,解禁后仅有 3,760,520 股可进行交易。
2021年4月19日,依福特以21元人民币/股的价格出售了2,978,300股阿尔特股票,取得了 62,865,705.52 元卖出收益。原告香港正荣称该出售股权事项并未收到依福特任何通知也未召开股东大会。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及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会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