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6-130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详细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第三期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463.25万股
4、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116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5、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6、首期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2.08元。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准,2016年公司实现的营业
期 收入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30%;2016年实现的净
利润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准,2017年公司实现的营业
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60%;2017年实现的净
利润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准,2018年公司实现的营业
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80%;2018年实现的净
利润较2015年增长不低于60%。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东方网力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卓越、B优秀、C良好”的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所获授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申请解除限售,考核等级为“D及格、E差”及考核等级为“A卓越、B优秀、C良好”的激励对象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权益,由公司注销或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具体对应的考核分数及依据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如下:
考核等 等级说明 考核分数 行权/解
级 除限售
比例
实际业绩显着超过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
A卓越 工的要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所 考核分数≥90 100%
涉及的各个方面都取得非常突出的成绩。
实际业绩达到及超过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 80≤考核分数<
B 优秀 分工的要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 90 90%
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实际业绩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的 70≤考核分数<
C 良好 要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所涉及 80 80%
的主要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实际业绩基本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
D及格 工的要求,但既没有突出的表现,也没有明显的 60≤考核分数<70 0
失误。
实际业绩未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
E差 的要求,在很多方面或主要方面存在着不足或失 考核分数<60 0
误。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2016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三、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因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应当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6人变更为
114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
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期授予限制性
股票370.60万股调整为366.1万股,预留部分仍为92.65万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获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由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以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463.25万股变为458.75万股,其中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0.60万股调整为366.1万股,预留部分仍为92.6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 116人调整为114人。
2、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1月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调整后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1月16
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1、鉴于公司部分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