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证券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5-084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8月19日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根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召开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出,授予日为2015 年8月19日,其中授予33名激励对象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项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为:Q=Q0×(1+n)=160,000×(1+1.5)=400,000 股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由原160,000股调整为400,000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是否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由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11,914.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15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 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 年5 月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万股调整为40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东方网力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3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本次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确认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二届董事会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二届监事会十三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及授予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