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不超过1,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在剔除最高部分
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
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
值水平、市场情况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9.90元/股,最终
发行股份数量为1,470.25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1月21日(T日)结束,网
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6,489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176.20万股的4.88倍;网上发行有效申购量为263,660,500股,为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294.05万股的89.66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于2014年1月21日(T日)
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
行数量20%的股票,即294.05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82.1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6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88.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4、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东
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配售
原则和方式进行配售。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
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
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4年1月17日公告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
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3]第95号)的要求,主承销
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销商统计如下:
经核查确认,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数量为20个,均按《发行公告》的要求
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申购资金为323,801.10万元,申购数量为6,489万股。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6,489万股,为网
下初始发行数量1,176.20万股的4.88倍;网上发行有效申购量为263,660,500股,为网
上初始发行数量294.05万股的89.66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于2014年1
月21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从网下向
网上回拨本次发行数量20%的股票,即294.05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82.15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88.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回拨后网上投资者最终申购倍数为44.83260倍,中签率为2.2305199300%。
三、网下配售结果
根据事先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各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
申购数量、资产管理规模、机构类型、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
进行了评分,并按照每一方面的分数权重计算出每一配售对象的最终得分。根据评
分结果,主承销商将20名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为A、B、C三类,并在综合评定分
数和分档的基础上在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间进行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6,489万股,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82.15万股。网下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共计20个,其中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共计4个,其有效申购数量为630万股。
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数量超过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378万股股票,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的42.85%,4个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获配比例均为60%。
主承销商将剩余网下可配售股票504.15万股向其余16名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
象进行配售,平均整体获配比例为8.60%。因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优先配售比例和
数量较高,未再向其进行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分档结果和综合评定分数,确定A档配售对象配售比例不低于
10%,B档配售对象配售比例不高于10%,C档配售对象配售比例不高于5%的原则,
向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之外的其余16名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实际
配售过程中,在同档配售对象的获配比例大致相当的条件下,考虑综合评定分数等
因素对部分配售对象的获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最终各配售对象获配情况如下:
投资者 申购数量 获配数量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类别 (万股) (万股)
A档配售对象
1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 200 120.00
2 富国基金管理有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 150 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