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
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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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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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1,470.2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
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631.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839.25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份的数量: 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49.90元
发行日期: 2014年1月2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881.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光承诺:“自东方网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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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
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
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宗文和高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
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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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公司的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甘亚西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
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