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06 号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你公司股票价格累计上涨54.55%,与同期创业板综指偏离度较大,于 9 月 27 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你公司股票价格近 60 日累计上涨 73.84%。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结合市场宏观环境、行业情况、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及生产经营情况等,分析说明公司基本面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并就公司股价异常波动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2. 2021 年 8 月 18 日,你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发
布新闻称 8 月 16 日你公司与华为在成都举行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在多领域展开合作。此外市场解读你公司为华为欧拉概念股。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1)与华为合作具体领域和合作模式,是否直接参与欧拉操作系统开发合作,华为相关业务在 2020 年直接产生的收入及净利润金额及占比,预计对公司 2021 年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业务相关风险。
(2)未以公告形式披露 8 月 16 日与华为签订协议事项的原因,
是否存在未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请结合你公司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机构和投资者调研、回复投资者咨询等情况,说明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介绍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的情形。
4. 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大股东近一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未来 6 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有,请予以披露。
5.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年 9 月 30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