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 附则......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801210593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8.00 万股,其中
新股发行 632.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576.00 万股,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 11 号 4 号楼 3 层。
邮政编码:1001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985.546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领先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8 名,公司在成立之日向发起人发行 2,73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在成立之日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春华 600.60 22.00
2 方 文 491.40 18.00
3 罗新伟 491.40 18.00
4 陈显龙 382.20 14.00
5 陈晓龙 273.00 10.00
6 胡宝良 273.00 10.00
7 牛仁义 109.20 4.00
8 杨志鹏 109.20 4.00
合 计 2,73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59,985.546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