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4(014)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变更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显龙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重心调整,陈显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陈显龙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陈显龙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陈显龙先生原定任期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显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42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24%,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辞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后,陈显龙先生仍为公司董事,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丰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丰丹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丰丹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思琪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调整,李思琪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李思琪女士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李思琪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邓雅静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邓雅静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传真:010-62032013
电子邮箱:irm@ieforever.com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
附件: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丰丹女士:女,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11月至2024年2月任北京道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兼任北京道亨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道亨启辰(海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筑梦数创(海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丰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邓雅静女士:女,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4年8月加入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董事会办公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雅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