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0(094)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兼总经理方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方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去上述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方文先生关于董事职务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方文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的职责;方文先生关于总经理职务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方文先生原定任期是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404,2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61%,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总股本比例为12.7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方文先生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方文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其辞职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方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公司及董事会对方文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孟令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后附个人简历),同时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罗新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后附个人简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孟令军先生简历
孟令军:男,生于1969年10月,1995年至2009年先后就职于吉林石油集团、四维航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志诚泰和数码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祥分公司;2010年1月至今就职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中科华跃(北京)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孟令军毕业于长春税务学院,会计学专业,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孟令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1%,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总股本比例为0.11%)。孟令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罗新伟先生简历
罗新伟:男,生于1970年10月,1994年7月至2001年1月就职于华北电力设计院;2001年11月至今就职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科华跃(北京)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罗新伟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新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404,2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61%,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总股本比例为12.79%)。罗新伟先生与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陈显龙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新伟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新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