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3-025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
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 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1 天,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同时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光一”变更为“*ST 光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图所示:
具体情形 是否适用(对可能触及的打勾)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4 条“上市公司因出现第 10.3.1 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的规定。同时,《深交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及进展
1、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1 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
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1 天,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开
市起复牌,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5)。
2、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6 条“上市公司因出现第 10.3.1 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未出现第 10.3.10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需等待公司 2022 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相应情形是否已消除,方可向深交所提交撤销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涉及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可收回性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21,060.52 万
元,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以 22,083.62 万元总价与江苏弘昌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丰田三共(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
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25)。
年审会计师重点关注了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支付新疆欣曼企业咨询管理有限
公司 600.00 万元,该款项在 2023 年 1 月 9 日已归还;2023 年 1 月 9 日支付给
新疆圭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944.00 万元咨询费;会计师将对该款项进行进一步核查。
上述事项尚需进一步核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会计师对公司债权转让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是否得到清偿,尚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2)因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
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土储中心土地收储的诉讼问题,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已足额计提利息及延期履行产生的罚息,本金部分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及应付利息科目核算,罚息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科目核算。该诉讼已结案,预计负债计提依据充分、准确。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批露《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3-015),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江宁土储尚未申报债权,尚不能确定江宁土储债权申报金额。年审会计师认为:对该事项可能面临诉讼仲裁的结果、资产被冻结查封的影响金额、诉讼事项的完整性等存在不确定性,因该事项导致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影响暂未消除,需要进一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3)南京领航退出海誉动想的可行性及损益情况、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准确性
根据公司与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投”)签订的《关于海誉动想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对无锡金投投资本金及优先回报承担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义务。公司已严格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足额计提回购义务款项,并计入损益。
截止 2022 年 12 月 27 日,无锡金投申报债权金额为 30,791.79 万元,其中
本金 20,000.00 万元、利息 8,803.78 万元、罚息 1,988.01 万元。因光一科技未
按约定期限回购投资款及收益,无锡金投主张罚息,但协议未约定罚息事项,双方需就差额补偿金额进一步确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年审会计师尚未取得无锡金投回函,对海域动想的评估尚未完成,以及无锡金投债权申报金额与访谈及合同约定的差异尚需进一步确定,上述事项导致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影响暂未消除。
(4)发出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存在性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发出商品共 1,769.10 万元,已结转 332.04 万元,剩余
部分尚在执行访谈或函证程序,预计至年报披露前将最终解决该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同履约成本 845.03 万元,已全部结转营业成本或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年审会计师与相关单位的访谈,及函证回函工作尚在进行中。
上述 2021 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最终是否全部消除,还待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报告的最终审计结果。目前公司仍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股票可能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的规定,公司股票仍存在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4 条“上市公司因出现第 10.3.1 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的规定。同时,《深交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13 日、2023 年 2 月 27 日、2023 年
3 月 13 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014、2023-017、2023-019)。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第五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