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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6

ST光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麻艳鸿:我认为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791.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0%。作为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向董事会提请将《关于罢免周卫东先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周友梅:我认为(1)控股股东所提罢免现任独立董事周卫东先生的罢免事由及其证据,当事人予以了否认,公司未提供核查结果;(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至2022年3月26日,从加强董事会建设和强化独立董事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的角度,董事会应该稳定;( 3)截至目前,独立董事周卫东先生正常履职, 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基于上述情况,我认为本次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理由不充分。

    独立董事周卫东:我认为(1)控股股东所提出的罢免独立董事的事由与证据不成立;(2)董事会在发出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前未与本人做过任何沟通,程序不规范;(3)控股股东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期间提出罢免独立董事,涉嫌滥用股权优势排除异己,掩盖其已发生或将可能继续发生的侵占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不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周友梅、周卫东、麻艳鸿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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