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ST 光一 公告编码 2021-099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通知,关于光一投资对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2021)沪 0101 民初 10096 号。现将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卢康
第三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光一投资与卢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光一投资向卢康借款914.47万元,扣除履约保证金254.09万元,实际借款660.37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化14%。作为担保方式,当时市场上不接受股权质押方式,不得已光一投资将自持的公司的股票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交给卢康代持作为借款担保,同时约定借款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将该代持股票赎回或卢康根据光一投资指令将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卖出进行清算。借款到期后,在未通知光一投资赎回且未经光一投资同意的情况下,卢康违约将其代持的光一科技的股票擅自出售,至今未和光一投资清算,也未向光一投资支付剩余款项。光一投资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
在法官审理过程中提出《借款协议》涉嫌场外配资故无效,但相关股票收益应当归属于公司。光一投资向法官提出追加光一科技为第三人,为保证公司和股民的利益,相关股票收益给光一科技,光一投资及时通知公司,公司积极申请参与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如下: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卢康支付光一科技结算盈利款317.78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损失;
2、诉讼费由卢康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融资交易,又称配股融资,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借贷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配资以较少的自由资金进行杠杆投资。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法院认为,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仅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与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特许经营规定,故《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另外,光一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出售给卢康,根据双方约定,光一投资有权使用证券账户资金总额投资的所得收益,自行承担损失,即光一投资仍为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因此,判令请求收益归公司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鉴于以上,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卢康支付光一投资结算款项317.78万元;
2、驳回光一科技的诉讼请求。
四、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2021 年 10 月 25 日,卢康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公司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光一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8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龙昌明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经与当事人确认,光一投资违规减持股份为19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成交价格为914.45万元。剩余股份均属于合规减持。
公司对其以代持行为进行质押事件并不知情,直至该事件涉及诉讼一案,公
司才得以知晓整个事件的的信息。事后,公司已对光一投资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教育,同时对于其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向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