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许晶先生、王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两名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2、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任职的情况,均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候选人麻艳鸿先生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上述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3、关于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针对该事项我们三位独立董事发表不同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周友梅、周卫东:经核查,我们认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向明:经核查,我认为该事项豁免其他补偿义务人的责任以及豁免相关补偿金额的依据不够充分,因此我不同意该事项。
4、关于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