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2)092号
华 鹏 飞股份有 限公司
关 于 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87,846 股,发行价格 4.6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97.74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464,150.9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89,535,846.8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全部到位,
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L10248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办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共享云仓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并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 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张京豫先生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及浦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待募 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招商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中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号)。
近日,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东莞华鹏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莞华鹏飞”)在浦发银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东莞华鹏飞 与浦发银行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已于2022年10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并将原存放于招商银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存入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项目用途 专户余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共享云仓
东莞华鹏飞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9080078801500002574 项目 77,160,926.89
分行中心区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条款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东莞华鹏飞(以下合称“甲方”)和浦发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共享云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广红、刘国谋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