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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0

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各项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涉及项目投资,未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用途,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欧阳少红女士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欧阳少红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其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欧阳少红女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后,欧阳少红女士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鉴于欧阳少红女士承
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向其发行的新股,我们认为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欧阳少红女士免于发出要约后,欧阳少红女士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高效办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在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与规划,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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