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35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锋
孙剑非
王琴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