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21〕第 437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010)85407666 传真:(010)85407608
目 录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7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条件 ......7
五、结论性意见......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单位(即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立方数科实施其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于 2021年 8 月 3 日出具了“德和衡(京)律意见〔2021〕第 327号”《北
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
供的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确认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承诺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对经过核查和验证所获取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独立的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项,或者无法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与其他证据的间接印证关系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
神,在对公司已经提供或说明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1 年 8 月 3 日,立方数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8 月 3 日,立方数科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1 年 8 月 4 日至 2021 年 8月 13日,立方数科在公司内部通过张贴方式公布
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公示期满后,立方数科监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1 年 8 月 20 日,立方数科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1 年 10月 11 日,立方数科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立方数科独
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上述议案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10月 11 日,立方数科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立方数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1.2021 年 10 月 11日,立方数科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立方数科本次对激励计划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5 位激
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人员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5 万股调整为 3,20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15 人
调整为 110人。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2.2021 年 10月 11 日,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 年 10 月 11日,立方数科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立方数科本次对激励计划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2021 年 10 月 11日,立方数科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
同日,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立方数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立方数科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
见,同意确定立方数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
2.经核查,立方数科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为
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