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符合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2月
8日,及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确定的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1662.0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2018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爱群
冯东
袁泉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