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76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文化”)于今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0110民初11404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因电视剧《封神之天启》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反诉原告):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3、被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6日,公司与欢瑞影视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之后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履行存在争议,公司将欢瑞影视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欢瑞影视于开庭当日提起反诉,随后公司申请追加欢瑞世纪为本案共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向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支付 80,000,000元,作为向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买断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益的费用。上述款项,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于在收到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付款通知及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55,000,000 元;在满足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和被告欢瑞世纪因本案被查封冻结财产已全部解封、解冻
的条件下,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支付 25,000,000
元;
2、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向法院申请解封被告
(反诉原告)欢瑞影视、被告欢瑞世纪因本案被查封、冻结的全部财产;
3、若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其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支付的款项按 87,280,000 元履行,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有权立即就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 87,280,000 元为总金额,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还应自违约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 1‰/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若因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未能及时向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开具发票或因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其他原因导致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未能按照第一条约定期限付款的,付款期限应当予以顺延且不视为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违约;
4、在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每次付款前,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
5、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应的收益权归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剧本以及电视剧、剧本中人物及相关元素的财产权、电视(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及高清电视等)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转授权、音像版权、商业秘密、名称权、商品化权、商标权、专利权、衍生开发权(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开发、运营权)等所有知识产权和维权等所有权利及其收益权,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仅享有署名权,即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买断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享有的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除署名权之外的所有权益,被告(反诉原告)
欢瑞影视如未来要对该剧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修改,对于改动方式及改动幅度,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均不持异议。本协议签署后,产生的与《封神之天启》项目任何争议均与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无关,涉及《封神之天启》项目处置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独立处理。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承诺全面配合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为出售、发行、播映、改编、衍生开发电视剧、剧本《封神之天启》提供所需的发行手续及授权等各类文件或参加必要的问询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播出平台及各种媒体要求出具授权书、根据广电部门要求或者海外发行需要出具相应手续及授权文件。若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怠于配合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则在被告(反诉原告)经欢瑞影视书面催告后每延期一日,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以 87,280,000元为基数按照 1‰/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若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的损失,则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的全部损失;
6、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与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自行负担就本案各自支付的律师费;
7、本案本诉诉讼费 779,200 元,减半收取计 389,6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负担,反诉诉讼费 380,2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负担;
8、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封神之天启>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以及各方之间签署的与《封神之天启》项目有关全部协议,均按照本协议处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确认就本案及《封神之天启》项目所有协议履行相关事宜再无任何争议。原告(反诉被告)新文化不得再依据《封神之天启》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被告(反诉原告)欢瑞影视、被告欢瑞世纪及其关联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可收回 8,000 万元,该事项将对公司本年利润带来
不利影响,预计亏损金额约 3,500 万元。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民事调
解书》,上述预计亏损金额尚未计入同日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具体数据将在《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0110民初11404号《民事调解书》;
2、《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