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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9

新文化: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64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新文化”)、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圆梦文化”)因电视剧《无名者》版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17 日,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百创文化、圆梦文化签订了《电视
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将电视剧《无名者》的版权转让给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支付版权转让费用。

  百创文化于 2016 年 4 月对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继续履行《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并支付合同款1,365.60 万元及违约金。

  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对百创文化提起反诉,同时
追加圆梦文化为反诉第三人。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认为:由于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迟延交付物料导致《无名者》宣发错过反法西斯七十周年纪念最佳时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版权转让协议,并判令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返还版权转让费 1,292 万元。

  圆梦文化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对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 3,802.4 万元及违约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作出“(2016)京 0105 民初 23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百创文化、圆梦文化、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各方诉求。圆梦文化、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分别
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1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作出“(2017)京 73 民终 1920 号”
《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 0105 民初 23796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18)京 0105 民初 651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分别向百创文化、圆梦文化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对于发回重审的判决结果不服,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 0105 民初 65102 号”
的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新文化和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最新进展

  2021年8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102号”民事判决;
  (2)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百创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1,365.6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止,每逾期一日,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应向百创文化支付4,694.25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

  (3)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圆梦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3,802.4万元及三笔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止,每逾期一日支付13,070.75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百创文化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圆梦文化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7)一审案件受理费300,200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280,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圆梦文化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9,660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百创文化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00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280,200元(已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圆梦文化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8)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末对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1,731万元。2020年末,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及律师法律意见维持以前年度计提的 1,731 万元的预计负债。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需支付的判决金额和预计负债的差异将影响公司本年利润,预计影响金额将超过 2020 年末净资产 10%。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同时公司将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资产处置等措施积极筹措资金。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无名者》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

  2、民事反诉状(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3、民事起诉状(圆梦文化);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5民初23796号;
5、上诉状(圆梦文化);
6、上诉状(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73民终1920号;
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65102号;
9、上诉状(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
1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687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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