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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31 深市 苏大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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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0-09-25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VG OPTRONICS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北钟南街 47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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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55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2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林森先生承诺:
( 1)自苏大维格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苏大维格的股份,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苏大维
格董事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苏
大维格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苏大维格股份。
2、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朱志坚、沈雁、郭锡平、虞樟星承诺:( 1)自苏大
维格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大维格的股份,
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守上述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苏大维格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苏大
维格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苏大维格股份。
3、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王忠、沈欣承诺:
(1)自苏大维格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苏大维格
的股份,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遵守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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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在担任苏大维格董事的任职期
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苏大维格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苏大维格股份。
4、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盛业印刷有限公司、苏州蓝壹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
剑峰、杨建民、孙菁、刘国鑫、顾华俭、汪振华、陈新
荣承诺:自苏大维格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
(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苏大维格的股份, 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分
股份。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 94 号)的有关
规定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同意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
的复函》(苏国资函〔 2009〕 34 号),本次发行并上市
后,苏大投资和苏高新分别持有的发行人 89 万股和 81
万股(合计 170 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的 10%计算)将
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若本次发行数
量低于本次发行上限 1,700 万股,则苏大投资和苏高新
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数量低于本
次已划转的 170 万股, 二者相抵后的差额部分待股份公
司发行结束后, 按照相应持股比例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自动回拨给苏大投资和苏高新持有。
按本次发行 1,550 万股计算,苏大投资和苏高新实
际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数分别为
81.2258 万股和 73.7742 万股(合计 155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0 年 9 月 16 日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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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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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 200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林森先生承诺:( 1)自苏大维格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苏大维格的股份,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在担任苏大维格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苏
大维格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苏大维格
股份。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志坚、沈雁、郭锡平、
虞樟星承诺:( 1)自苏大维格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大维格的股份, 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苏大维格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苏大维格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苏大维格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王忠、沈欣承诺:( 1)自苏大维格股票上市之日
起一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苏大维格的股
份,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
任苏大维格董事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苏大维格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苏大维格股份。
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盛业印
刷有限公司、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
剑峰、杨建民、孙菁、刘国鑫、顾华俭、汪振华、陈新荣承诺:自苏大维格股票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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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苏大维格的股份,也不由苏大维格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关于国有股转持情况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苏州苏大维格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复函》(苏国资函〔 2009〕 34 号),发行人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苏大投资和苏高新分别持有的发行人 89 万股和 81 万股(合计
170 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的 10%计算)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若本次发行数量低于本次发行上限 1,700 万股,则苏大投资和苏高新应划转
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数量低于本次已划转的 170 万股, 二者相抵后
的差额部分待股份公司发行结束后, 按照相应持股比例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自动回拨给苏大投资和苏高新持有。按本次发行 1,550 万股计算,苏大投资和
苏高新实际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数分别为 81.2258 万股和
73.7742 万股(合计 155 万股)。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对烟酒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微纳结构光学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
新材料、 公众防伪、 电子信息等诸多领域, 由于产能限制和逐步推进的发展战略,
报告期内公司用于烟酒包装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大。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和 2010 年 1-6 月,烟酒包装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76%、 78.65%、 66.79%和 70.48%。因此烟酒消费的整体状况对公司的经营会
产生较大影响。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增强,有可能减少卷烟的需求量,而国家
对烟酒消费税的提高也可能会减少烟酒厂商的利润空间, 从而降低烟酒包装及材
料供应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烟酒市场的总体状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
影响。
未来,公司将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纳光学制造技术为基础,在扩大与烟
酒包装行业客户合作的同时,开拓其他包装行业的客户,深化在镭射包装材料领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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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竞争力;同时,公司将积极拓展微纳结构薄膜材料在证卡票券等高端光学防
伪领域及新型显示与照明领域的运用,降低对烟酒行业的依赖程度。目前公司产
品在高端光学防伪领域的应用已具备一定基础,成为汽车驾驶证、行驶证专用防
伪膜的唯一供应商,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发用于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相关防
伪用微纳结构薄膜材料,并取得显著进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维旺科技在新型显
示与照明领域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技术,并逐步建立了与平板显示行业的联系,
为公司进入新型显示与照明用的关键光学材料领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高端光学防伪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
2008 年公司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委托,开发出防伪技术先进、
易于识别的新版驾驶证、行驶证专用防伪膜,并成为公安部驾驶证、行驶证专用
防伪膜的唯一供应商。 2008 年实现驾驶证、行驶证专用防伪膜销售收入 1,623.93
万元,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10.97%; 2009 年实现驾驶证、行驶证专用防
伪膜销售收入 3,846.15 万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25.50%; 2010 年 1-6
月实现驾驶证、行驶证专用防伪膜销售收入 2,034.19 万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
收入的 25.81%。根据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及进展情况,未来公司还将生产和销售
其他用于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高端光学防伪用微纳结构薄膜材料。涉及公共安
全、金融安全的高端防伪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管理,这些产品的采购具有政
府采购的特点,从保证产品质量、技术保密性等因素出发,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供
应商,在较长期限内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但不排除如果国家或者政府部门采购政
策发生变化,对公司该部分销售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风险
本公司在原材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面与公司股东虞樟星及其家族实际控制的
杭州美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浙江亚欣纸业有限公
司和浙江美浓涂料有限公司等存在关联交易。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和 2010
年 1-6 月向关联方的采购额分别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的 32.19%、 16.39%、 15.86%
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