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ST计通 公告编号:2022-063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各项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情况
总经理:钱亮先生(同时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副总经理:郭晓栋先生、文馨女士、彭凌祺先生
董事会秘书:文馨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均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关于五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文馨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及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彭凌祺先生曾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高管的情形。彭凌祺先生曾于2019年4月17日当选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0年4月9日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离任后仍在公司任职,先后担任IOT发展部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虹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鉴于彭凌祺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且熟悉公司相关业务,在业务拓展及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彭凌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截至公告日,彭凌祺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07,6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均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除前述所持股份外,自2020年4月9日离任后至今,彭凌祺先生未买卖公司股票,未违反其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的声明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其他人员的聘任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王曦女士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牛建允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均具备与相关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个人品德及履职能力。
王曦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三、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文馨 王曦
联系地址 上海市锦绣东路2777弄9号楼
电话 021-31016917
传真 021-31016909
电子信箱 wenxin@huahongjt.com wangxi@huahongjt.com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简历】
1、钱亮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上海阿法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工程部工程师;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研发部工程师、市场部资深工程师、市场部技术副理、研发部技术副理、研发部副理、良率管理部经理、测试工程部经理;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测评开发部科长、测评开发部副部长、测评开发部部长。现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钱亮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161,4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均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钱亮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钱亮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2、郭晓栋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工程硕士,工程师。曾任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研发二部副经理、AFC 部副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AFC 事业部副经理、AFC 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郭晓栋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125,558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07%,均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郭晓栋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郭晓栋先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3、文馨女士,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仪电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文秘经理,上海福赛特机器人有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现任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文馨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公告日,文馨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 107,6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均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文馨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文馨女士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4、彭凌祺先生,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怡杰电子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RFID 事业部副经理、RFID 事业部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IOT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虹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彭凌祺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 107,6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均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彭凌祺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彭凌祺先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5、王曦女士,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分析主管兼公司法务、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现任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王曦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公告日,王曦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 35,8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均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王曦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曦女士作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6、牛建允女士,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曾任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经理、上海龙翔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同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副经理。
截至公告日,牛建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牛建允女士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
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