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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9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5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2 日
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主持,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经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监事会补选陈小兰女士(个人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变更用途的议案》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以下简称“液态金属项目”)系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专用账户于2022年9月注销完毕,于2023年5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投入使用募集资金26,909.28万元。近年来,随着公司镁铝合金业务稳步扩张,由于赣深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征收占用公司厂房,导致公司本部镁铝合金产能受到影响。公司本部镁铝合金业务产能缺口较大,难以满足下游市场的紧迫需求。为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应对镁铝合金业务快速增长的趋势,公司综合各业务板块规划、镁铝合金产能的紧迫需求及液态金属业务下游市场的发展,将液态金属项目的液态金属
产能调整为镁铝合金产能,并将公司液态金属业务总体产能在清溪镇长山头村工业区的“宜安科技液态金属项目”进行规划和配置。上述详情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 年 1 月 8 日

附件:

                          个人简历

    陈小兰:女,197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
学历。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
部工程审计主管;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审计部工程审计业务副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
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副部长;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 任株洲市
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副部长(业务经理级);2019 年 4 月至 2020年 4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副部长
(业务经理级);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土地开发分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开发分公司副总经理、株洲市国盛融城发展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兼);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主持国投集团资本运营部工程管理
中心日常工作;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2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审计法务部部长;2023 年 2 月至 2024 年 11 月,任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合规部(风控管理部)部长;2024 年 11 月至今,任株洲市产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合规部(风控管理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小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