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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6 月 26 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宜安科技”或 “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实
际参与表决董事 9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聘任朱湘陵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朱湘陵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之日起,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朱湘陵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具备与董事会秘书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其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提名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朱湘陵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69-87387777

  传真:0769-87367777

  电子邮箱:zhuxl@e-ande.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银泉工业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3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26 日

附件:朱湘陵个人简历

    朱湘陵:197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致公党员,本科学历。
2012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湖南商康医药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3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深圳市全洲
财信物流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担
任浏阳市康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4 月,担任湖南瑞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19 年 3 月至
今,担任湖南博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湘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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