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资助。 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违规或失当提供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违规或失当提供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
带责任。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上通过。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担保。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