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违规或失当提供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违规或失当提供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 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带责任。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在必要的情况下, 中明确规定的地点。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 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
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 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或者通过上 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或者通过上述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述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搁置或不予表决。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公告中应列明出席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定的其他内容。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定的其他内容。
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