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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1

ST天山: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1-078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新 23 刑初 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 2 号 1 幢商贸楼第五层 515-2 房,办公地址东
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29 号恒顺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被告人:陈德宏,男,1967 年 1 月 27 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
原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1 月 11 日因涉
嫌合同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2 月15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看守所。

    4、被告人:陈万科,男,1984 年 12 月 24 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
原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 年 1 月 11 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15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看守所。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 22 日,公司
被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 年 2 月 15 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
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向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2
月 4 日、5 月 10 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裁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昌吉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新 23 刑初 7 号】,
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以发行股份 115624607 股用于支付股份对价 17.956504 亿元,并完成股权登记,属犯罪既遂,以现金支付对价的 5.7679641 亿元尚未支付,属犯罪未遂。陈德宏、陈万科虽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但二人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大象广告、陈德宏、陈万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34 年 1 月 10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
起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35 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
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有上诉权,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新 23 刑初 7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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