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件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
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子商务(以上各
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项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成;电子商务(以上各项不含国家法律、
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经营进出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的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可后方可经营);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及产品开发、销售。(以上项目法律、
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及产品开发、销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售。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他情形的除外。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的规
任。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担 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提供财
保及关联事项; 务资助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任董事会 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任董事会
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除外。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法人、关联自然
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
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出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围;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
提案。 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所有关规定;
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 规定。
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