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1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对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了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颜浩洋、曹莉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事项。
独立董事:张大亮 李成艾 张民元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