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张大亮 李成艾 张民元
2021 年 12 月 2 日